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九条

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九条 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用人单位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老人、残疾人、环卫工人等需要帮助的人群提供便利服务。
鼓励沿街单位向社会开放车位和厕所。
女职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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