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八条 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八条 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激励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给予优待和表扬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