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七条 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七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其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利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