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五条

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表彰奖励规定,对文明行为以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对其干部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给予褒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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