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四条
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文明商户、文明小区、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文明创建单位星级评定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文明创建单位星级评定制度,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