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二条
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二条 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制定文明保障方案,完善相应保障措施,加强对参加人员的文明宣传和教育。
参观活动及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的举办单位和组织者应当宣传告知文明观赏的礼仪规范,维护场所秩序。
旅行社和导游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文明规范,讲解旅游目的地风俗习惯、宗教禁忌等注意事项,引导文明旅游。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节约指引,采取点餐提示、分餐制、小份菜等措施,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根据消费者需要配备公筷公勺或双筷双勺,提供打包盒、打包袋,引导消费者节约用餐。
参观活动及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的举办单位和组织者应当宣传告知文明观赏的礼仪规范,维护场所秩序。
旅行社和导游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文明规范,讲解旅游目的地风俗习惯、宗教禁忌等注意事项,引导文明旅游。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节约指引,采取点餐提示、分餐制、小份菜等措施,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根据消费者需要配备公筷公勺或双筷双勺,提供打包盒、打包袋,引导消费者节约用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