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条
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体系,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发展文明实践志愿者队伍,开展文明实践活动。
本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定期开展文明行为志愿服务实践活动。
本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定期开展文明行为志愿服务实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