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九条

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公交站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和母婴室、爱心座椅、轮椅等便民设施;
(四)“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
(五)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箱、垃圾分类存放清运等公共环卫设施及其指示、标识牌;
(六)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七)公共图书馆、流动图书馆和公共阅报栏(屏)等阅读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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