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等应当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的宣传工作,倡导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对不文明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