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或有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进行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完善“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平台,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和反馈工作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完善“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平台,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和反馈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