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司法、文明执法,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语言文明、以理服人。
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实施处罚时,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身份证明信息。行为人拒不提供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新闻媒体设立文明行为发布平台,对获得最美家庭、道德模范、潮州好人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公布,依法、适时对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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