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二条

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二条 在弘扬社会正气方面,支持和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二)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等见义勇为行为;
(三)无偿献血和依法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四)参加扶老、助残、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五)守望相助,互相关爱,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失独家庭等特殊群体或困难群众提供帮助;
(六)向英雄模范学习,传承、弘扬英雄模范精神;
(七)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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