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对高频高发的不文明行为实行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并调整重点治理清单内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的执法协作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治理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的执法协作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治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