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条

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条 在文明饲养宠物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只;
(二)管理好所养宠物,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依法为所养宠物接种疫苗;
(四)携带宠物外出,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
(五)不遗弃、虐待宠物;
(六)不携带宠物进入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公共场所;
(七)其他饲养宠物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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