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在文明经商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热情服务、礼貌待客;
(二)不得对商品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商品;
(四)未经同意不得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五)市场经营者守法经营、文明经营、诚信经营;
(六)商品明码标价;
(七)其他文明经商行为规范。
(一)热情服务、礼貌待客;
(二)不得对商品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商品;
(四)未经同意不得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五)市场经营者守法经营、文明经营、诚信经营;
(六)商品明码标价;
(七)其他文明经商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