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八条
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八条 在家庭文明建设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互相扶持,自觉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
(二)夫妻和睦,平等相待,责任共担;
(三)尊敬长辈,关心照料老年人,给予老年人精神慰藉;
(四)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和约束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规和文明行为规范;
(五)重视家庭教育,树立良好家风,科学教子育人;
(六)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互相扶持,自觉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
(二)夫妻和睦,平等相待,责任共担;
(三)尊敬长辈,关心照料老年人,给予老年人精神慰藉;
(四)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和约束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规和文明行为规范;
(五)重视家庭教育,树立良好家风,科学教子育人;
(六)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