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七条

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七条 在网络文明建设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网络安全,遵守网络秩序;
(二)不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违法信息;
(三)自觉抵制网络谣言、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
(四)不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未经授权同意,不得公开他人肖像、身份、收入、家庭成员及住址等个人信息;
(五)使用文明语言,拒绝网络暴力;
(六)网络运营者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的时长、内容及游戏消费等制定具体限制措施;
(七)不侵犯知识产权;
(八)不发布低俗视频;
(九)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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