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六条
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六条 在维护学校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校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培养优良校风、教风,促进师生文明行为习惯养成;
(二)维护校园环境,爱护教学设施,遵守教学秩序,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保护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建设平安校园;
(四)教育工作者应当加强师德修养,文明教学,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
(五)学生应当学习践行文明礼仪礼节,尊敬教师,友爱同学;
(六)其他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一)学校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培养优良校风、教风,促进师生文明行为习惯养成;
(二)维护校园环境,爱护教学设施,遵守教学秩序,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保护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建设平安校园;
(四)教育工作者应当加强师德修养,文明教学,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
(五)学生应当学习践行文明礼仪礼节,尊敬教师,友爱同学;
(六)其他校园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