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听从工作人员指引,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
(二)患有传染病或者与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的,依法配合相关检验检疫、隔离治疗、健康管理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尊重和理解医护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扰乱医疗秩序;
(四)医务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五)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不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六)其他医疗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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