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在维护城乡社区公共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社区管理规约,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依法、友善处理矛盾纠纷;
(三)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四)不违法违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遵守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确保充电安全,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或者为其充电;
(六)进行装修装饰作业,应当自觉遵守作业、作息时间和噪声管理等有关规定;
(七)爱护社区公共绿地和设施,不占用公共绿地,不损坏公共设施;
(八)文明开展民俗活动;
(九)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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