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在维护交通安全与秩序、文明出行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二)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行经人行横道和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遵守让行有关规定;
(三)驾驶机动车按规定鸣喇叭、使用灯光,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依次交替通行;
(四)驾驶机动车遇到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主动让行,非紧急情况不得占用应急车道;
(五)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或者道路两侧行驶,不逆行,不乱穿马路;
(六)驾驶、乘坐机动车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七)车辆不得乱停乱放,不得以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方式占用停车位、盲道、消防车通道等,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八)出租车驾驶员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拒载,不途中甩客,不故意绕道行驶;
(九)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有序候车,主动为老、弱、病、孕、幼、残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不妨碍安全驾驶;
(十一)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更车道,不疲劳驾驶,不向道路上抛撒物品,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
(十二)共享出行工具运营企业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车辆;
(十三)行人不得在人行横道、过街设施坐卧、停留或者嬉闹,不得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机动车道兜售、发放物品;
(十四)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二)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行经人行横道和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遵守让行有关规定;
(三)驾驶机动车按规定鸣喇叭、使用灯光,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依次交替通行;
(四)驾驶机动车遇到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主动让行,非紧急情况不得占用应急车道;
(五)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或者道路两侧行驶,不逆行,不乱穿马路;
(六)驾驶、乘坐机动车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七)车辆不得乱停乱放,不得以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方式占用停车位、盲道、消防车通道等,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八)出租车驾驶员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拒载,不途中甩客,不故意绕道行驶;
(九)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有序候车,主动为老、弱、病、孕、幼、残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不妨碍安全驾驶;
(十一)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更车道,不疲劳驾驶,不向道路上抛撒物品,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
(十二)共享出行工具运营企业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车辆;
(十三)行人不得在人行横道、过街设施坐卧、停留或者嬉闹,不得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机动车道兜售、发放物品;
(十四)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