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在遵循公共场所文明礼仪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有礼;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遵守公共场所设置的文明引导标识;
(三)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设施;
(四)在公共场所不得大声喧哗,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产品外放音量,避免干扰他人;开展歌舞、健身、宣传等活动,应合理选择场地、时间,遵守噪声管理有关规定;
(五)参加展览会、博览会、图书馆阅览等公众活动和文艺观演、体育观赛等,应当遵守活动现场秩序,服从文明引导;成年人应当教育、引导随行未成年人遵循文明礼仪;
(六)遇突发事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理,不盲目聚集围观;
(七)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有礼;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遵守公共场所设置的文明引导标识;
(三)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设施;
(四)在公共场所不得大声喧哗,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产品外放音量,避免干扰他人;开展歌舞、健身、宣传等活动,应合理选择场地、时间,遵守噪声管理有关规定;
(五)参加展览会、博览会、图书馆阅览等公众活动和文艺观演、体育观赛等,应当遵守活动现场秩序,服从文明引导;成年人应当教育、引导随行未成年人遵循文明礼仪;
(六)遇突发事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理,不盲目聚集围观;
(七)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