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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