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愿参加志愿者组织、助残、助医、维持道路交通、社会治安公共秩序等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依法从重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