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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