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依法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