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只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二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