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倡导和治理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考评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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