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要求,负责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具体工作的落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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