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管执法、司法、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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