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潮州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在普查中发现并列入畲族文化保护名录的项目,保护管理责任人由市文化主管部门确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报并列入畲族文化保护名录的项目,其申报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畲族文化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畲族文化保护名录,其传承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与畲族文化保护名录项目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管理协议。保护管理协议应当载明畲族文化保护名录项目的保护要求、措施、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与畲族文化保护名录项目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管理协议。保护管理协议应当载明畲族文化保护名录项目的保护要求、措施、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