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潮州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在信息普查中发现的,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报的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畲族文化项目进行评审。
经评审拟列入畲族文化保护名录的项目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畲族文化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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