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