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情况,并根据工作任务目标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