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将省人民政府分配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排污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