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