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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