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科技、农业农村、商务、水利、气象等部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科技、农业农村、商务、水利、气象等部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