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施工、运输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施工、运输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