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或者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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