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石油、化工、电力、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建筑陶瓷等重点行业高排放、高污染项目。
城市建成区内人口密集区、环境脆弱敏感区周边的石油、化工、电力、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建筑陶瓷等重点行业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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