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石油、化工、电力、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建筑陶瓷等重点行业高排放、高污染项目。
城市建成区内人口密集区、环境脆弱敏感区周边的石油、化工、电力、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建筑陶瓷等重点行业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城市建成区内人口密集区、环境脆弱敏感区周边的石油、化工、电力、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建筑陶瓷等重点行业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