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石油、化工、电力、建材、有色金属、制药等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