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实行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清洁生产审核制度。
对石油、化工、电力、有色金属、水泥、建筑陶瓷等重点行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支持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对石油、化工、电力、有色金属、水泥、建筑陶瓷等重点行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支持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