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淘汰、拆除不符合规定的锅炉。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