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使用管理,逐步减少煤炭使用量。加强电代煤、气代煤、清洁能源等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的优惠政策,开展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治理,推行清洁能源替代原煤散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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