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将油烟废气排入地下管道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