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建设经营加油站(点)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取缔并拆除;利用流动加油车等方式违法销售机动车燃油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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