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