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