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关企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